103年度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人員組織一覽表





職稱




姓名




服務機關、職位




內容工作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主任




陳盈秀




復興國中特教組長




1.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負責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副主任




陳彥蓉




復興國中學習班導師




1.協助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協助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執行秘書




金秀麗




復興國中學習班導師




1.協助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協助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幹事




鄭勉君




復興國中學習班教師




1.協助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協助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幹事




楊佳霖




復興國中學習班教師




1.協助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協助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幹事




張瓊文




復興國中學習班教師




1.協助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協助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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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常見的問題與回答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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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非智能障礙類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簡章(含安置名額)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智能障礙類適性輔導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 簡章(含安置名額)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特殊教育學校 簡章(含安置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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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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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專注力的居家訓練遊戲(下)


 
文/柯雅齡


 
  上回我們針對活動量過高的孩子,提供父母提升孩子專注力的具體活動建議,而除了活動外,建議父母也要做以下的環境、訓練方式的審視及調整。
 
  生態環境的改變:先審視自己的家中,孩子是否有進行活動的空間?玩具物品的擺設方式為何?(是一大桶混亂的玩具,還是有玩具的位置?)活動量高的孩子,更需要空間結構較為一致的環境,太過混亂或是複雜刺激的空間,都可能讓孩子無法專注在一件事情上。最好是一次一個玩具,進行完收好之後,再呈現下一樣玩具,甚至對於一些較小或是能力較差的孩子,玩具還不能給整套,只能給其中的一部分,避免太多,否則一下子就分心了。
 
  明確的遊戲規則:清楚的規定,堅持的語氣,讓他知道什麼時候該做什麼事情,有什麼樣明確的要求。當然,所謂的要求,也要看孩子的年紀、認知能力決定,在相信孩子能達到的範圍內去要求,讓他清楚的知道每一個遊戲規則的後果為何?要得到這後果的具體方式又為何?並給予有效的指令。
 
  增強物的使用:對於活動量高的孩子,尤其需要立即增強(依據孩子的需要做增強物的選擇),且必須多給予正向的鼓勵。孩子常因為衝動性高,容易出狀況,一直會被叮嚀,甚至被處罰,容易感到挫折,自然沒什麼自信,所以多給孩子一些鼓勵,少一些處罰,清楚的讓孩子知道你對他的期待,相信他一定可以做得到的。
 
  培養興趣,找尋學習優勢:只要找到孩子的興趣,學習的優勢,孩子還是會努力、盡其可能的讓自己樂在其中的學習。興趣的養成對於任何孩子而言,都是相當重要的,每個孩子都需要在一個自信快樂的環境下學習,才會找到學習的成就感。另一方面,興趣也是孩子抒發情緒的管道,不管是音樂、藝術、運動等都是,在享受成就過程當中,也能做到情緒解壓。
 
  自我訓練:活動量高、不專心、衝動型的孩子,不一定會有學習上的障礙,或是學習低成就;但確實可能因為專注力不足、過動、衝動的特質,影響他的學習成效。如何協助孩子做自我訓練是相當重要的,讓孩子在了解自己的特質後也懂得自我學習,將需要完成的功課、事情,做出一份時間表,分段進行每項作業,可動靜態交錯進行,在過程中也可以自我滿足增強一下,做好內在的自我規範,以及運用放聲思考的方式,將要做的事情先講出來想一想再行動,也可以一邊做一邊講出來做自我提醒。
 
  每個孩子都需要被愛、被鼓勵、被包容,相信孩子更能善用他的特質,做最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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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專注力的居家訓練遊戲(上)


 
文/柯雅齡


 
  普通班的老師在班級上常常會遇到有一些孩子就是一刻不得閒,經常手腳動個不停,坐不住,到處走動,不然就是嘴巴動個不停,常常會被周遭的環境干擾,沒辦法專心進行一個活動、完成一個作品;老師一開口,他也急著開口插話,對於老師的交代,總是有聽沒有到;衝動性高、持續度不夠,做事情都是做一半,無法輪流等待。當老師敏銳的察覺不對勁,將這樣的狀況告訴家人,但對於一個專注力不足,活動量高的孩子,家長在家中又該如何協助孩子呢?
 
  父母發現孩子狀況後,帶孩子去兒童心智科就診是有必要的,藉此了解孩子的可能狀況及診斷(在摒除視聽覺、認知、感覺統合、教養態度所造成的問題外,可能被診斷為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注意力不足……),醫師也會針對孩子的狀況,轉介給治療師、心理師進行評估及相關治療課程。此外,父母在家中也可以漸進運用一些策略及活動來協助孩子,加強孩子的專注力及提升學習成效。當然,這些活動對於一般不大專心的孩子(不一定要有診斷),也會有一定的成效的,家長不妨試試。
 
●拍掌遊戲:雙掌互拍,剛開始媽媽將雙手固定放在胸前的位置,讓孩子以雙手與媽媽的手互拍,媽媽再上下左右移動雙手的位置,讓孩子也要專注的進行拍掌活動。
 
●操作性活動:只要是操作性活動就需要專心,像是夾豆子遊戲、滴管遊戲,但要進行活動前,還需要幫孩子考慮到坐姿及環境的安排,讓孩子在較安靜的環境中,一次進行一件事情,且儘量避免太多聲音、視覺的干擾。市面上一些簡單的童玩,像是小的彈珠檯也可以加以利用,孩子必須專心才能將小彈珠滑近固定的位置,或是以競賽的方式進行,看誰進行得比較快,或是比較準確。
 
●迷宮遊戲:一般給孩子玩的迷宮都是運筆的迷宮遊戲,父母也可以跟孩子玩用眼睛走迷宮遊戲。剛開始用一種顏色以橫向方式畫出不規則線條,畫出至少零點五公分寬的線條,讓孩子跟著單一顏色做出追視;為確認孩子是否真正做出追視的動作,不妨在透明的壓克力板上,畫出線條,直立起來,父母就可以觀察出孩子眼睛追視的狀況。
 
●鏡子遊戲:跟孩子一起玩動作模仿,想像自己是一面鏡子,跟著父母的動作進行,剛開始給孩子的動作要簡單一些,速度也儘量放慢,等孩子熟悉後,可以互換角色,增加活動的趣味性。
 
●聽音遊戲:聽聲音辨別位置,在孩子的右後方、左後方敲樂器,讓孩子分辨聲音的來源。還有一種拍節奏模仿,父母拍兩下,孩子就需要跟著拍兩下,接著再做不同的節奏變化,孩子也要跟著做出不同節奏的變化,讓孩子學習專心的聽,聽完之後做出正確的動作。或是跟孩子玩信誼出版社的教具「耳聰目明」,孩子一邊聽錄音帶中的聲音,一邊挑出正確的聲音圖卡;信誼還有一套教具「誰是誰」,以敘述性指令,讓孩子找到該圖卡,例如:「小白兔、穿著紅色衣服、跳繩」。
 
●傾聽遊戲:先跟孩子玩「請你跟我這樣做」,做單一指令的進行,之後可以進行兩個連續指令或是三個指令,像是「幫媽媽拿○○、○○、○○三樣東西過來。」「先去○○,再去○○,最後再去○○」(動作指令),孩子要做出正確的動作,就需要專注後的理解,才能做出正確的動作。剛開始如果孩子無法進行,可以讓孩子先練習複述一次,一邊做的時候也可以一邊念出剛剛的指令,做自我提醒的訓練。
 
●猜領袖:全家一起玩猜領袖的遊戲,在團體中有一個人帶動不同動作,讓另一個不知情的人藉由每次的動作轉換中去思考,在團體中究竟哪一位才是領袖。這一部分不管是當任何一個角色,都需要在相當專注及夠敏感的情況下,才可以做出跟隨或正確判斷。
 
●謎底就在圖書中:跟孩子說故事後,可以問問孩子故事的人物?主要情節?內容重點?如果孩子還是不清楚故事內容,讓孩子嘗試自己一邊看書一邊說故事,請他反問家人問題。這一部分主要是做閱讀理解的訓練,讓孩子學習專心聽故事、看故事中,還需要理解其中的內容。
 
●傳話遊戲:回到家中可以問問孩子,學校老師有沒有交代哪些活動?學校老師有重要事情一定會有聯絡單,或是其他的聯絡方式,讓孩子嘗試講出來,或要孩子將母親交代的事情到學校跟老師說,讓他練習長時間的記憶;在聽的過程中孩子需要一定的專注力,才會記得住,這是孩子必須養成的責任和習慣。在這部分,親師溝通相當重要,這樣才能做出正確的引導。在家中也可以先練習,像是去書房跟爸爸說一件媽媽交代的事情,從近距離短時間的練習,到遠距離長時間的傳話。
 
●走直線、平衡木:讓孩子先練習走直線,在直線中練習專注,等孩子熟悉後,再練習手拿著物品走直線(固體→液體),還可以腳尖接著腳跟,再到平衡木上行走,接著讓雙手舉直,或是雙手拿著物品行走。在動態活動中,丟接球也是專注力的一部分,不專心就接不到,或是被球丟到。
 
●益智遊戲:象棋、撲克牌(排順序、撿紅點、心臟病)、跳棋、孔明棋,這些活動都需要高度的專注力,以及足夠的認知,才能有勝算的機會。認知還不錯且活動量高的孩子,對於競賽性的活動,都會相當有興趣,且樂此不疲。
●電腦軟體遊戲:現在市面上有相當多的電腦互動軟體,只要經過挑選,有很多可以給孩子運用的,而孩子為了要操作滑鼠,還要做很專心的點選。不過不是要孩子整天困在電腦前,而是在父母親的陪伴下,並搭配學習單進行,尤其不可將電腦軟體當成大人打發孩子的工具。
眼到、手到、心到才能專注學習
  基本上,所有的學習活動都需要一定的專注能力,才能做到有品質的學習。所謂的專心,不僅是孩子固定坐在位置上罷了,還需要兩眼的注視、耳朵要有聽到,還要能理解、內化,才有達到學習的功效,也就是至少要能在過程中眼到、手到、心到。在以上的活動中,介紹不同的視覺專注、聽覺辨識、動作模仿、理解等活動,其實只要掌握這個要素,每個活動都是專注力訓練的活動。
 
  建議家長,在家人與老師合作下,確實溝通以了解孩子的活動量及不專心的狀況,並做出一簡單的觀察紀錄,協助醫師對孩子的狀況做出判定,醫師在更明確的了解評估後,也可能就直接建議利用藥物治療來協助孩子的學習。
 
下一次,我們將再介紹在活動之外的相關策略建議(生態環境改變、明確的指令、正向的鼓勵、培養興趣找到孩子優勢能力、自我訓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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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
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
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第 4 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
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
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
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
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0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
    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
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
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
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3 條
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
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
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
要遴聘及
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
學生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15 條
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
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第 16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
異學生之鑑定。
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第 18 條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
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第 19 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
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
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1 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
第 22 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
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
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第 2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
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
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
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
,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
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
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特殊教育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
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
要件、核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應
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聘任程序比照其所設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
之規定。
第 2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
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
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
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第 29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
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政府應實施身心障礙成人教育,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終身學習活動;其
辦理機關
、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1 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
實施,
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協助學
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
參與。  

 

第 31 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
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32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
就讀學前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
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
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第 34 條
各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褔利機構、醫療機構及少年矯正學校
,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第 三 節 資賦優異教育
第 35 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第 3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
、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第 37 條
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之性向及優勢能
力,得以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第 38 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升學,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升學方式
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並得參採資賦優異學生在學表現及潛
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辦理。
第 39 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提早選修較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其選修之課程及格
者,得於入學後抵免。
第 4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前二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4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支持系統


第 42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改進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進行相關研
究,並將研究成果公開及推廣使用。
第 43 條
為鼓勵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系、所者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
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
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
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
第 4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
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其支
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
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
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四 章 附則


第 48 條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
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
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
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
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 條
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組織及家長團體參與
訂定之。
第 5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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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身障手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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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於民國95年9月27日通過,於96年修正並更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從名稱的改變上可以看到這次的修法方向:從保護身心障礙者基本的生活進化到保障身心障礙者各方面的權益,提供更多元的保障,同時也更具有積極正面意義。這代表我們的身心障礙福利已經脫離單純的保護與照顧,往支持身心障礙者自我發展的方向前進。
 

法規內容聯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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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國中特教組暨分區特教資源中心諮詢服務表

²  諮詢專線:06-3310688分機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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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分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人員組織一覽表





職稱




姓名




服務機關、職位




內容工作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主任




陳盈秀




復興國中特教組長




1.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負責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副主任




鄭勉君




復興國中學習班導師




1.協助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協助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執行秘書




陳彥蓉




復興國中學習班導師




1.協助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協助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幹事




楊佳霖




復興國中學習班教師




1.協助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協助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幹事




金秀麗




復興國中學習班教師




1.協助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協助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分區特教中心


復興國中


幹事




葉沛珆




復興國中學習班教師




1.協助舉辦分區特教教師專業研習。


2.協助辦理分區特教宣導活動。


3.家長及教師諮詢服務。


4.協助特殊生鑑定資料之初篩、初檢及初判等鑑定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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